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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铜陵去产能困境的若干建议□中共铜陵市委党校、铜陵市经信委联合课题组

铜陵日报 2017-08-21 11:00 大字

去产能是一项长期工作,当前应在前期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化建设,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入手,统筹去产能工作,有去有留、不搞“一刀切”,统一去产能工作责任主体。

2015年以来,铜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去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强化政策引导,把好“入口关”,严格项目“能评”,严禁新增过剩产能;畅通“出口关”,加大节能倒逼,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同时,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四新”经济。在一系列综合措施作用下,严禁新增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两年多的实践来看,铜陵去产能依然存在若干制约因数,亟需破解。

一、铜陵去产能工作中存在的困境

(一)去产能的政策依据不充分。从现行工作开展情况看,全市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终极政策依据是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该指导目录是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涉及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从法理上讲,一方面,指导目录既不属于法律、也不是法规。另一方面,目录无论是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均采用列举式表述,不可能包罗万象。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上级政府要求关停、淘汰的企业、产业,在目录中找不到依据的情况,如建材类的琉璃瓦、轻工类的黄裱纸;或产业属于过剩产能,但企业的设备、工艺不属于淘汰类项目,造成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或推诿扯皮、或无从下手的局面。

(二)去产能的支持政策不统一。目前,我国产能过剩行业普遍集中于基础工业,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首当其冲。2016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治理更是重中之重。“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为响应国务院号召,在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中不惜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从铜陵市实践看,2010年以来,关停一座年产3万吨的小煤矿,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配套补偿资金累计最高可达450万元,平均计算1万吨煤炭产能的关停补偿资金在150万元。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去产能的行业不断扩展,小矿山、小造纸、印染、粉磨站等行业的淘汰、关停企业,都有比附、参照煤炭企业关停的要求,但全市各级政府的财力难以做到一碗水端平,不同行业、企业的关停政策难以统一。

(三)去产能的工作机制不协调。2015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出以来,去产能工作部署一波接着一波,一浪高过一浪。从安徽省实践看,首先是“三煤一钢”四大国有企业,接着是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印染等存在过剩产能的行业。根据职能分工,煤炭行业去产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钢铁行业去产能由工信部门负责。随着形势发展,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印染等具体行业的去产能,也逐步交由工信部门承担。实际工作中,上述行业企业的产业准入,产能核准、备案,大多是由发改部门,或发改与工信部门联合承担的。因此,在基层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原本由发改部门批建、备案的项目,仍在有效期内,因为去产能工作需要,又由工信部门去责令关停,出现“两张皮”现象。

二、铜陵去产能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在政策依据上,加强去产能工作法制化建设。在执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同时,启动去产能地方立法工作,从源头上明确去产能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据、责任部门。组织成立去产能法律顾问团,主要职责是应邀列席全市相关去产能会议,参与相关去产能政策的制定。坚持地方主责、企业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推动去产能。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在产能过剩领域新上项目、新增产能或淘汰产能死灰复燃的,依法严肃追责。

(二)在顶层设计上,统筹去产能工作。从全市各级政府工作实践分析,无论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追求,还是从区域社会稳定需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各级政府都是一种挑战和自我革命。因此,去产能工作需要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入手,统筹安排。具体而言:首先是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考核的指标、方式。将经济发展方式从侧重于GDP考核指标转变为能源消耗、污染减排、环境保护等系统、可量化、透明的综合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等。其次是要加快制订具有约束力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在一定时期内,为全市各级政府“去产能”工作设定一个科学、可量化的指标,如行业用电量,二氧化碳,污水排放量的持续下降。第三是完善去产能财政扶持政策,对去产能力度比较大、效果比较好的县区,通过差别电价、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给予激励,鼓励和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去产能。

(三)有去有留,去产能不搞“一刀切”。不同产业之间的发展水平,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艺、装备层次,千差万别。不能为“去”而“去”,“运动式”去产能的结果只可能是“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科学去产能,要求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企业分门别类,准确把握地方发展阶段,产业结构水平,企业工艺、装备层次,有保有压,有去有留。“去”的是落后产能、无效产能、不安全产能,“留”的是先进产能、安全合规产能,是结构的优化。

(四)统一去产能工作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去产能工作在各级政府内部,容易形成“令出多门”,造成“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压力层层传导、问题层层上交,最终导致去产能工作无法顺利推进。目前的工作现状是产业准入主导部门在发改,去产能责任主体大多在工信,企业生产日常执法监管分别为环保、安监、质监、国土等部门。批、去、管三主体之间理论上各司其责,实践中各自为政。因此要从源头上统一去产能工作责任主体,审批部门既要能把好准入关,也要能打通退出关。准入与退出的依据,就是各个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课题组成员:汪涛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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