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

兰州晨报 2011-12-27 09:25 大字

2011年12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地法院2011年度十大典型审判案例。这10起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既有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有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服务民生保障稳定的案件,还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的案件。

横行武威10年 李林非“黑帮”被铲除

【案情】 1998年以来,李林非组织、发展了十数人组成涉黑犯罪组织。2000年开始,该组织在武威称霸一方,公然携带各种凶器行走闹市,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并通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十数起违法犯罪活动牟取经济利益,致伤多名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武威中院一审判决李林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8项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万元;陆得威等23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抢劫等罪,分别判处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系2010年省“打黑除恶”办公室督办案件,犯罪人员多、涉案罪名多、受害群众多、作案时间长、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对“打黑除恶”的期待要求,依法对本案的犯罪分子从重从严判处,有力地震慑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跨境贩毒16公斤 妥永山等大毒枭伏法

【案情】 2006年底,东乡县农民妥永山、闵福宝预谋后,分别物色老乡马进财、和政县农民羊新录前往昆明市运输毒品。与此同时,云南宜良县女子赵丽在缅甸从当地女毒贩处携毒品带往云南。2007年3月8日,羊新录和马进财飞抵昆明,从赵丽处接到毒品后装入100台功放机伪装后托运至广州市。3月12日,马、羊二人接到妥永山指示准备向他人交付毒品时被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6余公斤。经兰州中院一审和省高院二审,对妥永山、闵福宝、赵丽均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其余5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不等刑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妥永山、闵福宝、赵丽已被执行死刑。

【点评】 该案是一起与跨境贩毒分子相互勾结、作案手段十分隐蔽的贩卖、运输毒品典型案件。3名主犯均隐藏于幕后远程遥控指挥“马仔”接运毒品,这也是近年来大毒枭进行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该案毒品单宗数量达16余公斤,是近年来甘肃省破获的特大毒品犯罪案之一。

师海营贪腐案 行贿人被实行“禁令”

【案情】 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固热电)主管安全生产的原副总经理师海营在任5年期间,武汉高远不锈钢管公司业务员尹四清、河南省鄢陵县农民工牛占选等5人为答谢师海营在相关工程招投标上给予的照顾,分别多次向其送上总计200万余元巨额礼金。师海营案发后,5名行贿人与其同堂受审。兰州中院对尹四清、牛占选、秦雪原、刘九胜、陈世坤5人分别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及有期徒刑2至3年缓刑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并对行贿单位陕西仪通电子公司判处罚金。同时,法院还禁止牛占选、秦雪原、刘九胜、陈世坤4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工程招、投标及承包活动。

【点评】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甘肃省法院系统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首次适用“禁止令”的案件。“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缓刑和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种补充刑罚措施。

为“情”夺4条人命 酒泉一男子被判极刑

【案情】 1997年6月,酒泉男子张学有和有夫之妇张小荣勾搭成奸,二人决计谋害张小荣的丈夫杜某。1999年1月,在张小荣的帮助下,张学有将在炕上熟睡的杜某兄弟两人击打致死,将两具尸体转移掩埋。其后,张小荣以丈夫“失踪”为由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改嫁崔某。此后张学有与坐台女李某相识。2008年7月5日,张学有得知李某另结新欢后将其掐死。当晚11时许,张学有前去探望张小荣时与崔某发生争执,次日零时许,张学有再度将崔某打死。酒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张学有和张小荣死刑和无期徒刑。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张学有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法院核准,张学有已被执行死刑。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情引发的恶性杀人案件。1999年张学有因奸情杀死两人,在蛰伏近10年后又因“情”再度杀死一人,因报复杀害一人,其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企业拖欠安置费 案外调解化解矛盾

【案情】 2005年,原盐锅峡化工总厂宣告破产1年后,重组设立甘肃中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中天公司依据职代会通过、并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对原盐锅峡化工总厂职工安置和未清理的职工(含退休工人)8252.62万元的债务清偿方案。因中天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已拖欠的职工工资、保健费等费用,张某等30人将其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后,张某等30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积极做好案外延伸调解工作,5次赴纠纷所在地,10余次组织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在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方案和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化解了矛盾,最终中天公司清偿了拖欠职工的230多万元相关安置费用。

【点评】 此类“政策性破产”所涉纠纷不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和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省高院坚持能动司法,从大局出发,积极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承诺,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非法联建夭折 法院调解赔付4300万

【案情】 2009年3月,天水成纪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成纪公司)竞拍取得天水市某地块使用权。其后,成纪公司陆续与天水永生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永生公司)签订3份协议,以联建的形式变相将拍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履约期间,永生公司向成纪公司支付2900余万元。次年3月,成纪公司以“联建协议违法”为由提出解约。协商未果后,成纪公司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天水中院审查认为,该宗土地不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故判决3份协议无效。2010年12月,永生公司以成纪公司蓄意毁约为由,将成纪公司诉至省高院,请求解约并由成纪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亿余元。省高院办案人员先后6赴天水进行细致的释法、引导、说服工作,终于达成了由成纪公司支付永生公司各项费用共计430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双方现已履行完毕。

【点评】:涉案两公司均为天水当地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利益链条辐射到材料供应商、购房户等诸多群体。如果长期诉讼,不但两家企业会因大量资金无法有效运转而陷入困境,而且会使其他利益群体受损。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确保了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

法院尽心调解 保障200多农户权益

【案情】 2010年4月,武威市金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琦公司”)和民勤县蔡旗乡野潴湾村4个组村民分别签订玉米杂交种生产合同,约定由金琦公司提供亲本种子及部分前期投入和技术指导,野潴湾村各组落实土地和提供劳务并在其指导下培育玉米种子。签约后,野潴湾村共落实制种面积420余亩。至当年秋收时,野潴湾村4个组相继更换负责人,后因各组与金琦公司在单价计算方法上产生分歧,致使种子的收购、付款、拉运一直未能进行。后金琦公司与4个组原任组长签订玉米种子收购拉运协议,但其装车起运时却遭到部分村民阻挠,遂诉诸武威市凉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申请先予执行。该院依法判决后,村民们均不服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经武威中院主持调解,仅用7天时间,双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点评】 “三农”问题关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武威中院创新民事调解的方式方法,仅用7天时间就促成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使200多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金琦公司的投入得到了回报,双方当事人实现了共赢。

专利使用在先 后注册者诉请被驳回

【案情】 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于2005年4月16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于2006年8月23日取得“液压套管扶正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05年7月6日,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兰石研究所”)与兰石国民公司签约为其生产双功能液压套管扶正机。后腾达公司以技术人员盗走技术机密交给兰石研究所进行生产为由向公安部门报案。经有关机构鉴定认为,兰石研究所的技术方案覆盖了腾达公司专利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腾达公司即以兰石研究所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并胜诉。兰石研究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自授权后的公告之日起生效,兰石研究所的行为发生在腾达公司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并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法律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采取严格规定,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专利权和取得专利权的时间。法院对专利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均要依法予以保护。该案中,兰石研究所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申请之后,专利权宣告之前,故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

砖厂状告县政府 协调达成和解协议

【案情】 2005年5月,清水红星砖厂从清水县红堡镇吴湾村(现蔡湾村)村委会处租用吴湾村耕地24亩,租期20年。2009年4月,因修建天平铁路,清水红星砖厂被列为拆迁范围。清水红星砖厂以补偿额太低为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8月26日,清水县国土资源局以违法占地为由作出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当日,清水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包括红星砖厂在内的被拆迁户进行了集中强制拆除。2010年9月16日,红星砖厂领取补偿款后仍继续设置障碍物阻挡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水县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以红星砖厂已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红星砖厂不服上诉于省高院。省高院多次与红星砖厂、清水县政府等进行协调,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红星砖厂自愿撤回上诉。

【点评】 该案是一起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既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天平铁路建设工程,又关乎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省高院积极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纠纷,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既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10”特大火灾后 法院全力解决赔偿难

【案情】 2006年发生于华邦女子饰品批发广场的“6·10”特大火灾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须赔偿49名商户损失共计929万余元,同时赔偿兰州华邦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等相关4家企业1280万余元以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兰州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涉及商户众多,诉讼过程漫长,火灾发生5年后被执行人仅对49名商户进行了赔偿。省高院执行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857万元,打消了被执行人拖延、规避执行的心理。通过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兰新公司一次性向华邦公司等4企业履行了应支付的赔偿金及利息共计1374万元,全案顺利执行完毕。

【点评】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强调强制执行力,还必须强调执行策略和执行艺术。依法反制规避执行是当前执行工作的重点,省高院坚持遵循强制执行与和谐执行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彻底打消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心理。

本报记者 郭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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