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赔了两万八

天水晚报 2019-01-09 14:49 大字

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一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伤人,因其未给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经法院调解,男子向伤者赔了2万多元。

2018年10月5日,秦安县男子陈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与范某相撞,致范某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范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范某就其伤害赔偿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秦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查明,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致使范某不能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法官分析认为,在此情况下,陈某给范某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赔偿。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再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后征得双方同意,12月底,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一次性支付范某赔偿款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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