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借出交通事故车主与肇事方连带赔偿

天水晚报 2019-01-09 14:49 大字

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一男子向他人借来无牌三轮汽车后撞伤骑二轮摩托车的车主,近期,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秦安县的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成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川小商品市场路段,驶入路面左道前行时,与相向而行的成某驾驶的未挂号牌三轮汽车相撞,致辛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辛某先后在天水、陕西、上海等多家医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出院后,辛某伤情被鉴定为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辛某与成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18年11月将成某告到法院进行索赔。

经秦安县人民法院查明,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是向王某所借,该车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悬挂车牌、未按期检验,也未办理任何保险。法官庭审认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购买交强险系其法定义务。而车主明知车辆有缺陷,也未投保交强险,出借给他人使用系违法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12月,法院判决驾驶方成某和车主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的赔偿由辛某承担70%、成某承担20%、王某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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