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砖材出意外 托运人未尽提示义务需担责
秦安县的郭铭驾驶货车去为他人运送砖材,不慎在途中发生事故,不仅车辆受损,郭铭也为此丢了性命。事后,郭铭的家属将叫郭铭去运砖的朱明明及用砖工地的负责人赵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秦安县的郭铭和朱明明一起从事建筑砖材运输工作,负责给赵东的工地上运送砖材。今年8月的一天,朱明明叫郭铭驾驶货车去运送砖材。郭铭开车在运送砖材的过程中,由于对一段下坡路的路况不熟悉,车辆在行驶途中不慎发生事故,驶出路面坠入田地,驾驶员郭铭在事故中受伤,车辆损坏。随后,郭铭被送往医院抢救,然而不幸的是,其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郭铭的家属悲痛欲绝,伤心之余向秦安县公安局报了案,并申请对事故进行鉴定。郭铭的家属认为,郭铭是被朱明明叫去给赵东的工地运送砖材的,朱明明和赵东对郭铭的死亡应该承担责任,遂向秦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明明和赵东赔偿郭铭的医药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其它损失共计322102元。
■结果
秦安县法院王尹法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官主要围绕受害人郭铭与被告朱明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朱明明与被告赵东之间是何种关系、二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具体有哪些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朱明明承担受害人郭铭医疗费、治疗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的50%,确定为21656元,其它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理解说
秦安县人民法院杨边江:
本案中,被告赵东与被告朱明明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受害人郭铭与被告朱明明之间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出事故的这次运砖,虽然是被告朱明明委托受害人郭铭去运送砖的,但是否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参与这次运砖则由受害人郭铭自己决定。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因驾驶机件不符合载物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但原告方郭铭的家属却未举出二被告与事故有责任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朱明明也是一名持有驾驶证且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郭铭承运砖材的时候,朱明明负有提醒义务,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明确向郭铭提醒了驾驶机件不符合载物规定的问题,故应承担适当的提示责任。被告赵东对郭铭的死亡虽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因原告方损失较大,故法院判令赵东适当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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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秦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