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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一村官领刑一年半

兰州晚报 2012-09-07 15:25 大字

本报讯9月6日,记者从天水市法院获悉,秦安县一村干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为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灾后重建款归个人使用,最终因犯贪污罪受到了制裁。

王某曾是秦安县某村委会主任、代理党支部书记。2008年5·12地震后,担任村干部的王某将灾后未重建房屋的本村村民薛某申报为灾后重建户。

2008年11月16日、2010年1月28日,乡政府先后将一、二两期灾后重建款2万元拨入薛某名下账户,王某于2009年6月3日、2010年2月30日,两次使用由自己管理的薛某身份证,从乡信用社将2万元取出。

2008年,王某在集体土地上为自己修建房屋后用该款支付了施工费。

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赃款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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