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女儿父亲抚养车和款双方分割
本报麦积讯【记者蔚军平】麦积区一对夫妻感情不睦长期分居,丈夫起诉欲离婚,但两人为女儿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僵持不下,最后法院定纷争。
2007年5月,男子刘某与女子张某在兰州打工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育两个女儿,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7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两个女儿由父亲刘某抚养,孩子们均愿意随父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张某名下的长安牌小轿车一辆,现值4万元,由刘某占有使用,还有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2142元。
近日,刘某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欲与张某离婚。法官高建智介绍,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且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两个女儿已长期由父亲刘某抚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较为不利。鉴于孩子均愿随父亲共同生活,所以法院认为继续由父亲直接抚养为宜。
根据孩子生活需要并结合当地实际,应由被告张某每月负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对张某名下的小轿车,因现由原告刘某占有使用,该小轿车应归原告刘某所有,并由刘某向张某支付一半的车辆折价款;对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也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半。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均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5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的轿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2万元;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2142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6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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