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后失踪仍被判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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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一男子借来朋友的3万元钱,不但在借条上写错了朋友的名字,自己还逾期不还钱,玩起了失踪。近日,法院判其限期还款。
2016年1月,秦州区的吴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杨某借款3万元。碍于朋友情面,杨某将自己准备盖房的现金3万元借给吴某,吴某当场写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条上,吴某把杨某姓名中的“事”写成了“书”,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
借款到期后,吴某没有按约定还款,还玩起了失踪,不接杨某电话,在其住所也找不到人。无奈之下,杨某将吴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各种方式仍然找不到被告吴某,依法对吴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对于借条上出借人姓名与杨某不一致的情况,法官在依法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和查明事实后,确认了借款事实,依法判令吴某限期一次性偿还杨某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法官赵智慧提醒市民:在书写借条、签订合同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一定要看仔细、写清楚,特别是要核对清楚姓名、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以免日后造成争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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