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农房被摔伤伤者损失该谁赔

天水晚报 2019-09-06 15:06 大字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由于不少农民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受伤的情况屡屡发生。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农村自建房屋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伤索赔的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放

秦州区的田某承包了刘某位于秦州区某村的建房工程,双方约定包工每平方米260元,其中含主体工程和粉刷工程。

主体工程完工后,田某将房屋的粉刷工程以每平方米65元的价格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王某。王某叫来齐某等人一起进行粉刷工作,约定劳动报酬按大小工种大家平均分配。施工中,齐某在王某搭建的架子上干活,架管突然断裂,致使齐某摔下架子受伤。经治疗后计算,其合理损失为116000元,齐某要求王某和田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几人协商未果,齐某将王某和田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10日内赔偿原告齐某各项损失82100元,被告田某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

杨海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齐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被告田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先以个人名义从田某处以每平方米65元的价格承包来房屋粉刷工程,然后叫来齐某等人一起干活,其行为应视为王某与齐某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虽然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平均分配,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务关系的建立。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时致齐某摔伤的架子系王某搭建,故被告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齐某作为成年人,在空中搭建的架子上干活时明知可能存在危险,而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王某的责任。

而被告田某,作为建房工程的总承包方,在明知王某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其中的粉刷工程分包给王某,其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典■

□本报记者 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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