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致人伤 责任谁担?
(记者 陈振峰) 生活中的小细节也会引发大麻烦,比如,开车门时不留意周围情况,就很有可能碰到路过的行人或车辆,那么因开车门致人损伤的责任如何承担呢?本报就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
案例:乘车人开门致人伤
驾驶员也被告上法庭
2016年3月15日14时许,秦某骑电动车沿天水市麦积区某路口行驶至一广场路段时,被坐在轿车上的孙某打开车门时碰倒受伤,形成交通事故。驾驶车辆的文某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对秦某进行包扎,并要求秦某去医院检查治疗,但有急事的秦某拒绝前往就医。文某和乘坐车辆的丈夫孙某便向秦某支付医疗费500元后,双方未报警各自离开事故现场。同年4月9日秦某因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于当日行脾脏切除术,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后秦某将文某和孙某二人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二人依法赔偿自己的损失。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秦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且本次交通事故与被鉴定人秦某外伤性脾破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审理查明,该轿车为孙某和文某夫妻二人共同使用的车辆,其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最终,法庭判决由文某、孙某对秦某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秦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驾驶员和乘车人共同担责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天恩认为, 驾驶员文某在未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的情况下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过错行为在前,乘车人员孙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打开车门的行为在后,共同致使骑电动车经过的秦某被碰撞摔倒受伤,应认定二人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伤者秦某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呢?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导致秦某受伤的原因除了主要由于文某、孙某的过错外,秦某骑电动车行驶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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