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情相容
“我觉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因赔偿而被不起诉,有花钱买罪的感觉。”
“该五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已死亡,已经无法听取被害人意见了,通过不起诉免除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我觉得对死者不公平。”
“我认为该五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都能够积极救治死者并保护现场,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不大,我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意见。”
这是近期新泰市检察院围绕五起交通肇事案拟作不起诉决定举行的公开听证上,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不同意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五起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作了详细说明,并对五起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全面阐述,部分人民监督员对拟作不起诉决定提出了不同意见。
办案检察官认真研究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经查,五起拟作不起诉交通肇事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均为农民或工人,案发时驾驶自有的小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时拨打“120”救治伤亡者,同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五名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的前科劣迹,无不应当作不起诉处理的禁止性规定。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五起交通肇事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且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降低普通涉案民众犯罪率,符合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
承办检察官按照相关规定,制作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书》,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适用,全面贯彻慎诉理念,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向持不同意见的人民监督员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工作。
人民监督员听后均表示理解,并接受该院对五起交通肇事案拟作不起诉处理决定,称办案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真正做到了于法有据、于理相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随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对五起交通肇事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训诫。万强王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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