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先补偿 后拆迁:产权保护不能“打折扣”
陕西宝鸡一起不起眼的拆迁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最高法明确指出,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9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在陕西的这起拆迁案中,李三德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2015年10月,李三德将房屋腾空,2016年9月,陈家村村委会拆除了该房屋。但是,李三德提起了行政诉讼。是村民出尔反尔,无理取闹吗?
最高法指出:村民的“貌似自愿”是建立在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当初协议签了,村民腾退了房子,但却没有得到“实质性补偿安置”。宝鸡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从而法院认为该拆迁违法。
的确,村民主动签了协议,腾退了老屋,这是对于政府很大的信任,但是当地还是辜负了这种朴素的信任,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房子拆了,补偿还没有影子。村民打这个官司、较这个真,也是出于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相信审判会对“公权出笼”做出纠正。拆迁案件有一定的“敏感性”,但是这不是个别地方职能部门僭越法律、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借口,政府正大光明的行政行为,就不怕放在法律的尺子下量一量。
这次最高法将这个“普通”个案上升为典型案例,也是为类似不合法拆迁“立规矩”、画红线:一、补偿必须先到位;二、在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行政机关无权强拆土地和房屋。这就是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打折扣,也稳定了社会的预期。
在这次最高法公布的9个相关产权保护案例中,还有不少亮点。比如,法院明确否认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中对“违规”买盐的惩罚权,认为这是地方法规违反上位法而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而撤销了原新泰市盐务局对某公司“违规”购买工业盐的处罚决定。在另一起案件中,最高法明确阐释称:因政府原因而收回土地的,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先补偿,后拆迁”,“政府诚实守信”,“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这些产权保护的常识需要一说再说。最高法公布的这批案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坚持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明确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这明确亮出了保护产权的司法红线,也划定公权、私权的边界,推动“恒产恒心”成为社会共识。(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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