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条款解读

泰安日报 2020-05-18 08:44 大字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哪些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建设人防工程?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因此,泰安市及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需要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建设多少面积的人防工程?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泰安市属于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泰市、肥城市属于不设区的市,宁阳县、东平县属于县城。因此,泰安市及新泰市、肥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宁阳县、东平县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

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哪些规定?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因此,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因此,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需要和其所属的房屋建筑工程同步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时,需要对其所属防空地下室进行联合测绘;住建部门在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需要对其所属防空地下室进行联合验收,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需要校验人防部门对其所属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认可文件;防空地下室整改验收仍达不到防护标准的,需要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在平时使用过程中,谁负责维护维修?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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