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财险违规销售投资型保险等被罚百万 总经理任职资格被撤

澎湃新闻 2019-07-13 22:37 大字

时隔近两个月,华海财险再次领到银保监会罚单。

银保监会7月13日刚刚启用的新官方网站披露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海财险)因车险业务虚列费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违规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华海康盈等违法行为被罚。这一罚单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

就处罚情况而言,华海财险合计被罚110万元,并被责令停止其营业总部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在人员方面,7名高管被警告及罚款,其中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还被撤销任职资格。华海财险官网显示,姜南目前仍为该公司总经理。

具体来看,在车险业务虚列费用方面,2017年1月至7月,华海财险营业总部通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报销资金后支付中介机构车险代理业务品质奖励合计559.08万元。所涉报销广告费等费用系虚列,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华海财险营业总部总经理胡国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其营业总部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并对胡国栋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在人员聘任方面,华海财险拟任副总经理于晖(2015年11月6日印发分工文件,2017年6月30日免职)、拟任总经理助理唐海明(2017年6月28日印发分工文件),截至检查日均未获得银保监会的相关批复,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相关职务。时任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时任华海财险董事会秘书于晖、时任华海财险有关负责人唐海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姜南提出申辩意见:一是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不具有高管任命和决定高管分工的职权。二是2015年3月,在其尚未担任总经理时,于晖已实际具有高管身份,未对于晖分工文件进行审批;2015年11月调整于晖分管部门,其无决策权,审批分工文件仅是工作流程上配合。三是唐海明违规任职时,其已不分管人力资源部,未审批相关文件。因此,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晖也提出申辩及听证称:一是调查程序违法,包括委托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未向其出示调查通知书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未让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检查时间和检查项目超出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等。二是处罚事实依据不清,其履行的是董事和董秘职责,从未履行副总经理职务和享有副总经理的福利待遇,认定其在实际工作中履行副总经理职务与事实不符。三是其非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四是其已被免职,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免于处罚。

不过,关于姜南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其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领导分工有较大影响,直接参与唐海明任职决策和于晖部分分工文件的审批。二是认定于晖违规任职的时间始于2015年11月,姜南称2015年3月未担任总经理和分管人事部门与其在于晖违规事实中的责任认定无关。综上,对姜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于晖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委托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符合相关查处程序规定;对于晖进行电话调查征得其同意,向公司出具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予以确认;对于证明材料,可以根据检查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调取的相关电子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误,经公司认可并加盖公章;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期限为“暂定90天”,检查时间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延长;检查范围为“经营管理情况”,包含违规任命高管等问题。二是于晖在未取得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下,分管多个核心业务部门或经营单位,并以分管领导身份对相关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畴,实际履行了副总经理的职责;其是否享受副总经理的福利待遇不影响对其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情况下实际履职行为的认定。三是根据公司的领导分工文件,自2015年11月起,于晖违规履职时间长达20个月,事实清楚,其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对于晖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决定,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对其罚款10万元;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于晖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唐海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是华海财险在近两个月内第二次因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而被罚。4月28日,华海财险曾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被银保监会合计罚款7万元。

华海财险的第三项违法情况为违规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华海康盈。这一产品标准全称为“附加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保险”,该产品的销售期间为2016年5月至12月,保费收入3.19亿元。根据条款规定及理赔规则,公司应对所有保单给予“保费+固定比例收益”全额赔付,且实务中华海财险对上述几乎所有的附加险都进行了赔付。因此,该附加险具有明显的投资属性,应认定为投资型保险产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第三条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产品的资质条件作出了规定,华海财险不符合“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的要求,不具备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质条件。

银保监会认为,华海财险上述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为。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时任华海财险意健险部负责人李瑞银、时任华海财险营销管理部负责人马超、时任华海财险客服部意外及健康险理赔处经理王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情况,华海财险、姜南提出申辩及听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其对华海康盈产品的销售管理存在疏漏,并非有意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二是销售的华海康盈产品已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在检查前已主动停售和注销,且未设定专用账户运用华海康盈产品保费收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三是认定违法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予以从重处罚的裁量依据不明确。

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从华海康盈产品的设计、理赔及固定收益看,属于投资型产品,但公司不具有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资格,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是投资型保险产品需报送监管部门严格审批,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审批,而以备案方式规避对审批类产品的严格监管。公司停售和注销华海康盈并未消除影响,不构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未设立保险收入专有账户与本案违法事实无直接关系。三是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性质恶劣,姜南作为分管华海康盈产品销售工作的总经理,负有直接责任,应予从重处罚。综上,对华海财险、姜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就华海财险违规销售华海康盈投资型产品的行为,银保监会决定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李瑞银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马超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华海财险是中国首家以海洋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为特色的全国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正式开业。该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烟台,注册资本12亿元。华海财险共有11家股东,第一大股东为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持股20%;烟台诚泰投资有限公司、龙口嘉元东盛热电有限公司、新泰市宏泰煤炭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分别持股10%,另有3家公司持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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