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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泰安日报 2017-06-27 10:32 大字
 

本报6月26日讯(记者 毕凤玲)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7月1日起,泰安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2017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3872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64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470元。

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2017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665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97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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