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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上直播拆迁民告官案件 异地法院管辖办理,当庭公开宣判

齐鲁晚报 2017-01-19 00:00 大字

本报泰安1月日讯(记者赵兴超通讯员刘万金)1月日,东平法院网上直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行政案件。当事人房屋被居委会拆迁后,状告新泰市国土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东平法院异地办理,当庭公开审理并宣判。

新泰市民杨某状告新泰市国土局,认为其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原来,在年,杨某所在的居委会因未能与杨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依法申请新泰市建设局裁决。该局于年9月5日作出并于同年月9日向杨某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被拆迁的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三、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院落腾空交申请人处置……”。

《房屋拆迁裁决书》生效后,新泰市建设局申请新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年9月3日作出()新行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年月7日、8日,杨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年7月日,原告向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邮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在其被拆除房屋处的土地违法行为,该局将材料转送至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年8月8日,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对杨某作出《告知书》:“……涉案土地上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

随后,杨某不服,以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为由,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庭审中,法庭对杨某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认为:经过新泰市建设局裁决、新泰市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杨某房屋后,其在涉案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其与该土地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土地部门是否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均不具有利害关系。

杨某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经过几分钟的休庭合议,合议庭当庭宣布裁定:杨某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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