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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人防办通报表彰泰安市

泰安日报 2016-11-02 00:00 大字

 

□梁波

本报11月1日讯(通讯员 梁波)10月19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简报(3),专题通报表彰泰安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发〔2016〕20号),指出这是鲁发〔2015〕20号文件的第一个市级贯彻落实意见,根据省人防办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将泰安市有关工作情况和文件内容摘要编发,供其他市参考。

省人防办简报介绍了泰发〔2016〕20号文件的起草情况。指出,从年初开始,泰安市人防办主任梁国言亲自担任文件起草小组组长,在认真组织研读中发〔2014〕15号和鲁发〔2015〕2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迅速形成文件初稿,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防办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先后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泰安军分区首长分别作了专题汇报,对文稿反复修改完善。并将文稿呈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9月23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文稿,并确定把人民防空改革发展工作纳入全市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省人防办简报特别强调了泰发〔2016〕20号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在解决人防建设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诸多新突破。一是在加强人防机构建设方面,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针对人民防空军政共同领导管理体制特点,完善人民防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人民防空工作机构”。二是在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方面,明确提出:“对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财政要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三是在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方面,明确提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部门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地上建筑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四是在人口疏散基地建设方面,明确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完成市级领导机关战时疏散基地建设,并按标准完善配套应急指挥、疏散掩蔽、物资储备以及生活保障等配套设施。同步推进各县(市、区)领导机关战时疏散基地建设。五是在人防指挥所建设方面,明确提出,各县(市、区)要全面建成地面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新泰市、肥城市2020年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其他县(市、区)有条件的要积极建设基本指挥所。此外,该文稿还对强化人防训练演练,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人防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人防军政共同领导体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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