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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王条款说“No” 工商部门鼓励消费者维权

泰安日报 2016-11-18 00:00 大字

 

本报11月17日讯(通讯员 卫雅楠)“两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促销商品,概不退货”“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安全、及时送达”……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这些存在于消费领域的不合理规定。当自身利益受到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侵害时,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维权。

今年9月份,市民王先生从新泰某手机超市购买了一款手机,使用不长时间,手机出现应用程序不响应、显示等待甚至黑屏现象。对手机出现的故障,王先生在该手机超市售后维修点多次进行了维修,但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王先生遂提出换货要求。但手机超市以购机凭证标注“一年内同一故障连续包修三次以上修不好的,给予同型号新机头”为由,仅同意维修或换新机头,不同意换货。王先生认为这一规定很不合理,遂向工商部门求助。

接诉后,新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手机超市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擅自修改购机凭证中的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对此,该局依规对该手机超市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为王先生更换同款新手机。王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新泰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尤其是签订合同时要擦亮眼睛,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内容,认清权利关系,拿起法律武器,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摆脱消费陷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保管好相应的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加有理有据地举证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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