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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之梦 ——新泰市瑞隆商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金胶州 2016-08-23 01:26 大字

一个80后农民,初中文化程度,靠一个空壳公司,却经办起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业务,给自己编织了一个“银行家”之梦。他的这种做法靠谱吗?

案情回顾

史某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新泰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龙廷镇将军堂村52号。2009年8月份,史某某通过他人注册成立瑞隆商贸公司,其成立公司主要目的是经营理财显得正规,让存款人对其更加信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矿山配件,石材等,不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再把存款高息放贷,赚取利息差。

作案手段

1、注册空壳公司。2009年8月史某某在没有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下,借用别人的50万元资金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手段,在新泰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新泰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50万元注册资本在验资后随即抽走,骗取了工商注册登记。

2、疯狂吸收存款。注册成立“新泰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后,史某某以高利息为诱饵,采用兑付部分本金和利息为手段,先后向85人吸收存款合计1453.8万元。

3、发放高利贷。吸收存款的同时,史某某以高利息对外发放高利贷资金976.6万元。截至案发,史某某吸收的存款除部分用于支付存款人本金利息以及个人挥霍外,尚有992.541万元不能如期收回。

案件查处

2010年12月29日,新泰市公安局接报案后对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群众举报,史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他人宣传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45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件警示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他任何企业都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风险自担。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熟人的推荐就盲目投资。多了解相关政策,多咨询相关部门,才能给你的资金多上一道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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