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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拟立法禁止城区露天烧烤《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接受审议

牡丹晚报 2016-07-07 07:06 大字

□牡丹晚报记者 文杰

牡丹晚报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在日前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地方性法规《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接受审议,内容涉及市容秩序管理、市政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禁设废品收购点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提出,对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强弱电箱体、交通设施、公共自行车点等设施在规定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任何人、单位不得依附建筑物擅自搭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线,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逐步实施拆墙透绿。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禁止使用木材、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城镇建成区范围除施工工地外,严禁设置露天物料堆场。城镇建成区范围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点,现有收购站点迁移至城镇建成区之外。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规定,对违反市容秩序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按照规定实施露天餐饮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餐饮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从事现场作业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庭院内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还对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提出了规定,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的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生态式厕所,单位庭院内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城镇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全封闭且统一标识、统一放大车牌号,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在醒目位置设计投诉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输建筑垃圾。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牛、马、羊等家禽家畜,严禁在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镇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按照规定饲养、屠宰家禽家畜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后期还将进一步修改,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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