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环境保护局新环罚字【2016】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新泰市中洪明铸造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982600126137
住所地:新泰市北师村 单位性质:个体 经营者:阚洪明
本局于2016年6月3日因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 条、第41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就你单位瓷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6】第 47号)。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建设(生产);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新泰市人民政府或者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送达。
联系地址:新泰市东周路205号
联系电话:0538-7211693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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