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9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放宽贷款年限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泰安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7个科室,下设6个管理部2个分中心。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全年实缴单位3151家,实缴职工389217人,缴存30亿元,同比增长11%。当年新开户单位274家,新开户职工8030人,净增单位235家,净增职工8536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169亿元,缴存余额1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12%。
(二)提取:全年提取19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3%,比上年同期增加56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57亿元,同比增长50%。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5家,与上年相同。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221笔15亿元,同比增长12.5%、30%。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6亿元。
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9万笔90亿元,贷款余额48.7亿元,同比增长11.3%、20%、21.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43%,比上年同期增加1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49亿元,应还贷款本金0.9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0.9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2.82亿元,余额1.22亿元。
(四)购买国债:截至2015年底,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55.55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含)7.77亿元,1年以上定期47.06亿元,协定存款0.72亿元。
(六)其他:2015年度资金使用率为113%,累计资金使用率63.2%。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45058万元,同比增长4%。存款利息收入2627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8769万元,其他收入17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7399万元,同比降低20%。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645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938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7659万元,同比增长28%。增值收益率2.56%,比上年同期增加0.2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547万元,提取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4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19711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0230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7794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1972万元,同比增长8%,人员经费736万元,公用经费105万元,专项经费113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31.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9742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3%。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无逾期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88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和11%。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1.2%,国有企业占6.4%,城镇集体企业占3.8%,外商投资企业占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其他占0.4%。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53.7%,中等收入群体占41.7%,高收入群体占4.6%。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3万笔19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0.3%,租赁住房占7.7%,其他占0.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2%,其他占4.9%)。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9万平方米,2015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9%,比上年同期增加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10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5.5%,90-144(含)㎡占77%,144㎡以上占7.5%;新房占77.9%,二手房占22.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9%,中等收入群体占66%,高收入群体占5%。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7个,贷款额度4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6个3.5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1个5000万元。建筑面积共20.6万㎡,可解决258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4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3%,比上年同期增加2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内设综合科、征管科、计财科、信贷科、法规审计科、信息技术科、机关党委等职能科室,下辖6个县市区管理部、2个矿业集团分中心。市中心对各管理部、分中心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本年度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更。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2015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2081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45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30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2015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450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74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56元。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为五年以下2.75%,五年以上3.25%。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6.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当年发放异地贷款39笔1220万元。无贴息贷款业务。
7.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一系列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服务机制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经泰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7日由泰安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执行。主要内容是:
(1)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一是放宽贷款条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低为6个月(含)以上。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等。二是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三是放宽“个人工资收入、婚姻状况、房屋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认定条件。四是降低贷款费用。对拥有一套住房、无贷款又申请购买改善型住房的职工家庭,给予享受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首付及利率均按首套房政策执行,为职工节约了资金,减轻了负担。五是开展商转公、月对冲及异地贷款等业务。
(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是落实租房提取政策,二是放宽购房提取条件,三是扩大提取范围,在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担保及本人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职工缴纳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家庭成员患有大病、职工子女上大学支付学杂费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一是优化业务流程,取消提取公积金职工单位审核环节,减少公积金提取审批层次和要件,缩短提取办理时限。开展逐月冲抵还贷、一次性冲还贷、集体贷款、按揭贷款等业务,规范公积金大厅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二是改进服务手段,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加快与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业务信息核查,减少职工个人提供要件数量。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时发布政策调整信息,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
9.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本年度没有发生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10.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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