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优等生可获“红包”
□记者曹儒峰报道
本报泰安讯近日,泰安市政府印发《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将对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金额度。
生态补偿是各县市区的“自我约束”。一个地方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对全市空气质量的改善作出了贡献,泰安市财政就对其进行奖补,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年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就会收到“罚单”,由泰安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补偿资金和补偿县级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这体现了“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据了解,根据空气质量考核的需要,将考核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第二类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同时,办法明确要求,泰安市考核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PM2.5、PM10、SO2、NO2年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该办法有效期2年。泰安市财政、环保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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