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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大众日报 2015-03-13 01:32 大字

◆伴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关注和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再度成为泰安市民关注的焦点。3月10日,泰安市工商局、泰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2014年度消费维权的10大典型案例。

记者同时了解到,2014年,泰安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共接听消费者来电18337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8万元。全年共组织“双打”执法行动100多次,查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06件,案值271.94万元。

□本报记者姜言明姜斌本报通讯员张树臣

●微信平台有奖销售不兑现

2014年5月19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微信圈“华新整体家居”玩刮刮卡,中了两张太阳部落门票。后到长城路“华新整体家居”店内兑换门票时,工作人员告知只有在消费3万元以上才可以领取奖品,消费者对此不满,遂投诉到工商部门。

泰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商家确认这起纠纷是由于平台测试过程中过早对外开放造成,工商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兑现承诺,并在平台调试完成前,关闭平台运行。商家于5月26日予以改正,并在平台调试好后,发送了致歉说明。

●微电商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2015年1月29日,一名消费者投诉其在微电商处购买了一只价值260元的皮包。电商称包系真皮,消费者收货后发现货品为PU材质且做工粗糙,要求退换货。电商称只能换同款包,若退款春节前不能办理。

接到投诉后,泰安工商部门立即联系商家,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并要求其立即为消费者退货。商家按照要求,为消费者退了货。

●交2000元定金无法提车

2013年11月27日,一消费者在大众汽车城预订了一辆途观汽车,交纳2000元定金,签订了购车协议,车价为25.48万元,外加6000元的导航和装具。当该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去提车时,工作人员称原来订的那款导航已经售完,让其更换原车导航,需再加1.5万元,否则不予提车。

经辖区工商机关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遂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卖方违约,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辖区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电视机刚买俩月出故障

2014年7月16日,泰安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其于4月23日在泰安银座中心店购买价值8000元的“夏普”液晶电视机无法正常观看,商家上门检查后称是雷击造成的损坏,不享受“三包”。

指挥中心立即将这起投诉转至岱岳区工商局办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及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辖区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商家出具电视机遭雷击的相关检测报告。商家因无法出具检测报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予了换货处理。

●4S店强制消费者买保险

2015年1月22日,泰安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一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2014年12月13日在泰安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5000元预付款订购一辆价值327000元的宝马X1轿车,双方约定1月29日提车。但消费者提车时却被要求必须在商家处购买全额保险,共计11500元。经该消费者咨询得知,该保险报价实为7500元。消费者认为商家涉嫌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

经辖区工商机关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由于X1为紧俏车型,该消费者在同商家签订书面购车协议时,曾口头同意通过4S店购买保险。经调解,商家答应其全款提车,不用再通过4S店渠道购买保险,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案中,商家给购买汽车的服务附加条件是不合法的。

●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

泰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快递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检查中,发现泰安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在快递服务中使用固定格式、内容的《快递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写有“未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内容,该内容对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作出了单方面的限制,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发布违法广告

泰安北大泌尿医院自2013年8月26日以来,在肥城汽车站楼顶三面翻广告位、石横镇浩源大厦、边院镇鹏达酒水楼顶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隐含保证治愈等内容。

肥城市工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泰安海兰德太阳能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份以来,从泰安徐家楼一印刷厂印制标有“美的”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内胆外包装箱及内胆标签各60个。当事人使用“美的”字样标签和包装箱并加工组装成太阳能热水器内胆40箱,总经营额31090元。

岱岳区工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其中标示“美的”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内胆40箱、外包装箱20个、标签20个;罚款4万元。

此外,公布的典型案例还有新泰市工商局于2014年3月5日查获一批侵权洗化用品,并处罚金98819.6元。岱岳区工商局查获一批不合格肥料,岱岳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46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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