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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泰安日报 2013-10-11 17:22 大字

 

本报讯(侯仁涛)为进一步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正确地查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新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全面调查、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明确了适用范围。当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开采工具、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矿产品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规范了下达程序。对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呈批表》,并经局长批准。同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当场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须在24小时内向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规定了处罚条款。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有违规行为的,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等方式进行处理,并指出问题,明确限期整改的措施。

统一了文书格式。制定了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统一的表格、清单等,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解除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关键环节,本制度的制定有效地加强了国土资源执法力度,为建立新泰国土资源新秩序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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