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法院提醒 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合力防控执行风险

泰安日报 2018-07-03 11:52 大字

□通讯员 胡冰凝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执行不能”案件给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为此,市中院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2017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办结首次执行案件15999件,其中因执行不能终本结案6387件,占比39.92%。

“执行不能”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5类。此外,涉困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处理后,“执行不能”问题也较为突出。整体而言,在“执行不能”的多发案件类型中,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比最高,刑事财产刑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最低。

二是查控处置存在两个极端。要么无财产、无查控,无可供处置的标的;要么多财产、多法院交叉轮候查控,待协调事项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短期难以处置。前者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案件,权利人事前疏于设定担保物权等风险防范措施或事发突然无从防范;后者则突出体现在金融借贷和涉困企业系列案件中,财产已设定抵押,部分存在证照不全、政策性限制等瑕疵,不具备处分条件。

三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被执行人积极回应并配合法院解决纠纷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处于消极应付状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无法通过向亲朋筹款的方式一次性了却纠纷,亦无法通过先部分履行的方式,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

四是申请执行人存在认识问题。很多申请人不能理解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某些难以回避的社会风险,不能正确区分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能执行到位,一旦不能及时兑现,失望情绪较为明显,觉得法院“开白条”,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制约因素。

“执行不能”的原因分析

一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经营不善破产、个人经营失败负债,均是市场竞争必然产生的结果,衍生的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看不到在执行期限内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此种因市场经济规律正常发挥作用而导致的“执行不能”,是不可避免、不可预防的,也不是法院能解决的。

二是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由于失信成本较低、失信后的社会惩戒代价不够高,导致市场交易参与者的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实践中,如何简单便捷、成本低廉地获悉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仍然困难重重,失信被执行人参与交易也未遭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执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有的申请执行人不顾交易行为本身蕴含的风险,只贪图高利润、高回报,交易时既未采取调查了解对方经济信用情况、要求提供必要担保等措施来降低风险,出现纠纷苗头时也未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前期无所作为,等实际酿成风险后法官就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助其实现债权,这种“执行不能”的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

“执行不能”的应对建议

一是建立执行救助保险制度。法院可积极与银保监局、商业保险公司对接协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侵权人身伤害等“执行不能”案件中探索引入执行救助保险制度,最大力度保障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由法院作为投保人,以申请执行人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执行救助保险。对未执行到位部分,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执行救助金,并享有理赔后的追偿权。

二是实行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大力强化终本案件后续管理,畅通恢复执行渠道,情况紧急、行动不便的申请执行人可电话申请恢复执行。建立涉公职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执行案件数据库,针对财产状况、工资收入、执行措施等情况实行统一动态管理。开展终本案件“回头看”行动,逐一摸排梳理“执行不能”的原因,分批、分类进行突击执行。完善公检法联动机制,加强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释明,适时引导其提起刑事自诉,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三是加强对“执行不能”的宣传。结合典型执行案例,以漫画、微视频、微电影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执行不能”问题讲深讲透,让广大群众正确看待“执行难”,理性认识“执行不能”。要加强风险提示,引导老百姓树立商业风险防范意识,在交易前对对方资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并通过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减少“执行不能”。

■案例一:邻里纠纷致人轻伤,被执行人家徒四壁无力赔偿

近日,泰山区法院组织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焦某某家中采取搜查措施后,因焦某某家徒四壁、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均系省庄镇某村村民,两人因浇地问题发生纠纷,焦某某将焦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泰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焦某某赔偿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焦某申请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焦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焦某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其所在村委联系,执行法官还了解到,焦某某妻子身患重病,靠针药维持生命,已丧失劳动能力,家中还有年过八旬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仅靠焦某某单薄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

为妥善处理案件,执行法官多次传唤焦某某到庭或到其家中查找,但焦某某始终未露面。当执行法官第三次到焦某某家找其时,焦某某却躺在病床上,原来其干活的时候不慎摔伤,造成肋骨骨裂、腿骨骨折。经工作,焦某某答应伤好后主动到法院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几个月过去,焦某某仍未履行义务。5月24日上午,执行法官再次来到焦某某家中,焦某某不在,经联系,焦某某称在外陪妻子治病无法返回。执行法官在焦某某母亲见证下对焦某某家中财物展开搜查,但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执行法官倾尽全力,对其采取了搜查等强制措施,但焦某某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导致本案执行不能,本案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例二:驾车撞人肇事者无力赔偿

被告人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宁阳县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等3人各项经济损失1036314元。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裁判书所确定的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某某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财产状况通过线上、线下进行了查询、调查,对当事人银行账户内的2.3万存款进行了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导致该案得不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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