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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行政纠纷案男子用欺骗手段离婚民政局被判撤销离婚登记

济南时报 2017-03-14 15:14 大字

【基本案情】2006年原告范某与第三人在宁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第三人持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到该登记处以结婚证遗失为由,找人冒用原告之名补办了结婚证,该证上粘有第三人与冒名之人合影照片。次日,第三人又与冒名之人共同到该登记处申请离婚,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登记处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核发了离婚证。后原告将被告宁阳县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准予离婚登记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到场的冒名之人和原告的身份信息疏于审查,以致未发现办理离婚登记的到场当事人与原告并非一人,导致冒名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冒名代签。其离婚登记行为应视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离婚登记行为。

【律师点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双方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将导致相关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化,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本案中,婚姻关系中的男方采取欺骗手段,登记机关疏于审查,准予登记离婚,明显侵犯了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该离婚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李岫岩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拥有省内最专业的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专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咨询热线:139053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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