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暨催款函
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
2016年 10月 13日,你公司作为卖方与我公司(鲁润石化泰安市泰山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LRSHMY2016001号《铜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向你公司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00 万元,但你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后,经我公司持续催索,你公司陆续向我公司返还预付款,截至本函出具日,你公司已返还给我公司1600017.49元,尚欠预付款本金人民币8399982.51元。
由于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 性 违 约 ,且 编 号 为LRSHMY2016001号的《铜杆买卖合同》你公司已实际无法履行,故通知你公司该合同自即日起解除,你公司应向我公司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 本金人民币8399982.51元)的义务,并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损失等)
鉴于上述,特向你公司发出本函,望尽快与我公司进行结算。
我公司联系人:孙东清律师,电话13305321251;金吉泉律师,电话18561615055。
鲁润石化泰安市泰山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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