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行刑衔接”强打击 震慑违法赢满意
本报讯(通讯员 刘金鑫)近日,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人民检察院因偷盗盆栽花草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不予起诉的盗窃案件嫌疑人刘某,按照“行刑衔接”要求,以涉嫌盗窃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6月19日,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北集坡派出所接到旧县村李先生报警称,自家门口摆放的花被偷了。报警人称:6月17日晚上将家里的两盆荆棵和一盆腊梅搬到屋外大门口,隔天发现,3盆花都不见了。李先生家门口安装的监控显示,凌晨时分,有一名男子将上述三盆花搬上其人力三轮车后离开。由于监控画面清晰度不高,民警只能看到一个模糊男子的身影。此时,报警人的邻居向民警反映,自己的两盆红豆杉也被人偷了,因为价值不大,就没再报警,但对于这种偷盗行为深感不安。
通过摸排走访,年近六十岁、靠回收废旧物品为生的徂徕镇某村独居村民刘某进入民警的侦查视线。据村民反映,刘某好吃懒做,“手脚不干净”“经常偷拿邻居家吃的、用的小东西、小物件”。6月26日,民警在亮明身份后进入刘某家中展开盘查,当场在院子里起获此前群众报警或反映被盗的荆棵、腊梅、红豆杉、松树、铁树、桂花、海棠等花草数盆。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喜欢花花草草却“偷而不买”,先后6次将别人种植的盆栽搬到三轮车运回自家观赏的犯罪事实。因其所盗物品总价值超过2000元,2019年6月26日,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按照办案程序,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嫌疑人刘某因喜爱花草实施的盗窃他人盆栽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为及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增强执法震慑力,以打促防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高新区分局启动“行刑衔接”,以涉嫌盗窃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7月,泰安市公安局党委吹响“大打击”机制创新的号角,高新区分局针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小案,积极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从而实现案件查处的精准打击、无缝衔接;同时,强化对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的研究,精心谋划防范对策,让“大打击”机制为提升打击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持续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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