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做好仲裁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通讯员 李坤
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至首次开庭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作开庭前的准备期间。由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相当大一部分权利发生于此段期间,因此当事人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程序方面的准备
1.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机构,一般情况下即视为双方均同意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仲裁规则是指导整个仲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仲裁规则、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这些文书对指导当事人正确参与仲裁活动具有很大的帮助,值得当事人认真研究,并按照规定准确行使相应的仲裁权利。
2.按时选好仲裁员。仲裁和诉讼的一大区别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来裁决案件,而诉讼中审判庭的组成是法定的。选择仲裁员,是仲裁制度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行使好此权利,应注意以下三点: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应详细研究阅读仲裁员名册中的相关信息;根据适用程序确定的仲裁庭人数行使选择权。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适用普通程序的,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未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组庭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依照本规则其他规定或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案件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仲裁员的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应当在申请人内部以及被申请人内部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3.有权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举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二)实体方面的准备
1.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好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庭。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上页码,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2.提出答辩或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阐明自己的意见,这有利于仲裁庭在开庭前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在开庭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答辩仅是反驳或者抵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被申请人就同一个争议事实反过来要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并且希望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则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应限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被反请求人必须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普通程序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新闻推荐
泰安依法关闭取缔小型泰山奇石交易场所 线上和线下都禁止销售“泰山石”
本报泰安12月10日讯(记者张伟)9日,记者从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泰安市将依法关闭取缔小型泰山奇石交易场所。现有...
泰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泰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