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立法“亮剑”户外管理
□ 本报记者 刘培俊
本报通讯员 孔 妍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针对户外广告的立法,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向阳说。
自2015年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以来,泰安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大型立柱广告、楼顶商业广告、桥体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集中整治工作。特别是去年,泰安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全覆盖、无死角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清理、整治工作,先后拆除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7万余处,共计68万余平方米,泰城的城市容貌和城市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成效显著。但由于市政府管理办法出台时间已久,与上位法要求相比已明显滞后,对泰安市实际工作指导规范力明显不足,导致主管部门执法依据不充分、法治强制力降低、执法标准不统一。
为疏通泰安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通过法治手段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多头审批、多头管理,设置标准不明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
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1月29日作出批准决定。《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追加了惩罚力度,其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最高可罚五万元;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最高可罚五千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乡容貌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些缺乏维护、设在高处的户外广告牌被喻为“空中炸弹”,时刻威胁着群众安全。对此,《条例》指出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完好整洁,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造成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同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明确了九种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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