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泰安立法“亮剑”户外管理
本报泰安12月5日讯(记者侯海燕通讯员孔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针对户外广告的立法,12月5日,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向阳在泰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说到。
据了解,自2015年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以来,泰安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大型立柱广告、楼顶商业广告、桥体广告和店招牌匾LED条形屏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集中整治工作。特别是去年,泰安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全覆盖、无死角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清理、整治工作,先后拆除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7万余处,共计68万余平方米,泰城的城市容貌和城市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成效显著。但由于市政府管理办法出台时间已久,与上位法要求相比已明显滞后,对泰安市实际工作指导规范力明显不足,导致主管部门执法依据不充分、法治强制力降低、执法标准不统一。为疏通泰安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通过法治手段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多头审批、多头管理,设置标准不明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1月29日作出批准决定。《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简化了审批环节,规范了操作流程和审批时限。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临时性设置),需要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证。
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追加了惩罚力度,其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最高可罚5万元;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最高可罚5000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乡容貌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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