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扎实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提升工程 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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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件实事”是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是利民惠民的民生民心工程。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实事承办单位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强化措施,有力推动了实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截至目前,7件实事已提前或超额完成,3件实事正有序推进。即日起,本报开设“办好十件实事 增进民生福祉”专栏,多角度、全方位地向全市人民汇报“十件实事”的进展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涉及千家万户,是事关民生福祉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让人民享受全民医保这一惠民政策,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市委、市政府将扎实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提升工程列为2019年为民要办的十件实事首位。围绕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围绕打赢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市医疗保障局在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上精准发力,力求真正做到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2019年1月18日,岱岳区参保居民李先生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基本医保报销129194.85元,大病医疗保险合规费用202763.52元。当时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106214.55元,因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调整,给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补差15027元,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达到121241.55元,居民医保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没想到今年刚出的新政策就让我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给我们老百姓解决了实际困难。”李先生激动地说。
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提升工程落到实处,今年以来,市医疗保障局成立工作专班,与民政、财政等7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调度通报、督导检查等制度。工作推进过程中,重点实行“三个倾斜”,即向慢性病患者倾斜,向罕见病、儿童病患者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倾斜。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将参保居民使用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60%。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出台《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56号),明确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0元,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81元,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降至10000元,同时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市医疗保障局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相应提高各档报销比例,并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的大病医疗负担。此外,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今年以来,全市共为10.78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缴费补助,为3618名贫困人口报销大病保险费用1821.52万元,支付医疗救助资金3367.17万元。
此外,市医疗保障局还严格落实医保惠民和特殊群体保障政策,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和瑞戈非尼等14种肿瘤特效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出台《关于做好苯丙酮尿酸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3号)、《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46号)等文件,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保障工作,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和受惠力度。
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继续扎实做好居民医保提升工程各项重点任务,并以“一次办好”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效率,让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还将围绕群众需求,落实“十项”惠民便民新举措,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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