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 挪公款还借款 触犯法律悔已晚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
在工作中,有些人利用自己身处要职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还债、投资或是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妄图资金周转灵活之后再进行偿还,却没想到越陷越深,最终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设账户,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时将赃款退还泰安某酒店公司。
私开账户,挪用资金30余万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担任泰安某酒店公司网络营销部经理一职。为偿还自己的借款,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以“泰安某酒店公司”名义开设支付宝账户,分多次将泰安市3家旅行社预付票款以及泰安某场所支付宝门票收入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挪用资金合计310365元。
“我只是‘借’用一下,过一段时间就还。”刘某天真地以为只要自己做事谨慎,即便挪用公司资金也不会出现太大问题。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刘某将赃款上缴侦查机关。
触犯法律,被判刑罚悔已晚
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经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私自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是犯罪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严惩。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履职,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企业在加强员工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律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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