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近70万65周岁以上居民涨养老金
本报泰安1月7日讯(记者薛瑞)近日,泰安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对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
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该机制惠及全市近70万65周岁以上待遇领取居民,预计全市共加发基础养老金5648万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省里统一安排部署,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惠及全市近91万待遇领取居民。
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按照省里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泰安缴费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为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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