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采泰山石的 通告

泰安日报 2019-01-07 11:31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釆泰山石和山石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和徂徕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采泰山石。

二、严禁在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开采山石。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外来各类违法开采的原(奇)石进入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存放或交易。

四、凡违反禁采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干扰、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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