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失信当事人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刘小敏 通讯员 胡冰凝
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明(化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书,判决被告人刘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被告人刘明因购买黄伟(化名)木材而与之产生债务关系。2006年5月18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刘明欠黄伟木材款人民币342800元于2006年5月22日一次付清,并于2006年5月19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刘明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06年6月2日,黄伟向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岱岳区人民法院向刘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告人刘明于2007年1月6日偿还黄伟欠款8万元,2008年1月26日偿还黄伟欠款4万元后,刘明就开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被告人刘明将其位于岱岳区范镇某村的房屋销售给许某某后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后于2010年逃至新疆。期间,岱岳区人民法院做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裁定。2014年12月18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做出拘留决定书,因无法查找到刘明下落未能得以执行。2017年8月,岱岳区人民法院将刘明拒不执行裁定罪线索移交岱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岱岳区公安局于同年12月15日对刘明上网追逃,被告人刘明于同年12月16日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派出所投案。
经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岱岳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进入执行程序,并依据其作出系列裁定的调解书,从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刘明提起上诉,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刘明上诉,依法维持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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