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泰安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让失能人员多一份保障
本报11月21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下发文件,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据介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泰政办字〔2017〕87号),今年初在泰山区开展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泰安市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参加泰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在试行阶段,资金筹资渠道主要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等渠道解决,具体标准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元、个人缴费(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元。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以医疗护理为主要指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护理形式包括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医疗专护。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85%;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分别支付85%、80%、75%。
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老年护理机构,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机构。其中,定点医院可设置医疗专护病房,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居家医疗护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护理机构订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护理服务过程的监督,促进定点护理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定点护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护理服务,规范各项服务内容,尊重参保患者的生命尊严,突出对参保患者的人文关怀,为参保患者提供适宜、安宁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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