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 开展涉外仲裁 服务外向型经济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近年来,泰安市开放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外商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商事纠纷也不可避免,寻求商业仲裁往往成为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解决途径。仲裁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成为外商评价和考察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泰安仲裁委近年来开辟了涉外仲裁新业务领域,受理了涉及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案件,涵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合资经营、股权转让纠纷等领域。泰安仲裁委制订了涉外规则,在《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专门详细规定了涉外商事仲裁程序,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地在境外的可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外商投资、涉外经贸发生争议,可直接到泰安仲裁委寻求解决,仲裁裁决可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涉外仲裁基本原则:
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无论涉外仲裁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独立裁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根据事实,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意见。
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间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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