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知识问答之 民商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泰安日报 2018-08-08 10:23 大字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

泰安仲裁委几乎每月都会接到当事人咨询,询问劳动关系法律纠纷可否向泰安仲裁委申请仲裁,关于劳动仲裁与民商仲裁的区别是什么,目前,很多市民都充满各种疑惑。对于两者的区别,市仲裁委工作人员为市民作出解答。

从本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依据《仲裁法》组建的泰安仲裁委员会是市政府组建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准司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商事争议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在受案范围方面,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前置仲裁协议。

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订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劳动法》和国务院下发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在与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有民商事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选择仲裁这种途径,“仲裁程序简便、快捷、费用较低,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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