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质监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33)整改情况的公示

泰安日报 2018-08-07 09:32 大字

为确保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整改到位,根据山东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8〕4号)和泰安市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泰环督改办〔2018〕49号),我局按照要求已经完成整改工作,并经验收合格,拟予销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2013年9月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部署、调度相关工作,2014—2016年全省新注册登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442台。

二、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整改目标

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承压类燃煤锅炉全部注销使用登记证。巩固整改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四、整改措施:

(一)明确规定不得办理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业务;

(二)对于已淘汰超出检验时限的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三)禁止办理已淘汰锅炉移装变更使用登记;

(四)每月对锅炉登记情况进行审核,严禁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五)强化对燃煤锅炉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于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坚决取缔。

根据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质监局统一安排部署,我局成立验收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局上报的整改情况,对全市2014年—2016年期间登记的91台10蒸吨及以下承压类燃煤锅炉,逐台核实注销情况并进行验收签字。该项目整改情况符合相关要求,完成整改,验收合格。

五、整改效果:

全市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承压类燃煤锅炉全部注销使用登记证。

对以上整改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映。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书面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3日。

联系地址: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岳大街42号)

邮政编码:271000

联系电话:0538-6136852

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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