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方能否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泰安日报 2018-07-11 12:26 大字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通讯员 李坤

突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全险无责方在向全责方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期,泰安仲裁委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车主张某与驾驶摩托车的万某相撞,造成自己车辆损失,根据当地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为无责方,万某为全责方。在张某向万某索要赔偿无果下,为了快速修复车辆,其自行支付了车辆维修金、施救费以及停车费等共计700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车辆也缴纳了保险包含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缴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车辆安全,他认为保险公司有责任担保。因此多次向保险公司催要保险理赔金,而被申请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无责方,按照“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不应当由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最终申请泰安仲裁委进行仲裁。

审理结果:泰安仲裁委仲裁庭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受损,被保险人作为无责方,在拿不到全责方的赔偿款的情况下,能否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虽然保险车辆的损坏是由于驾驶摩托车万某的责任导致,车主张某作为无责方可以要求责任方承担责任,也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去主张,找谁去主张,张某可以自由选择,但前提是不可以重复获得赔偿。本案,张某可以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请泰安仲裁委仲裁。

由于申请人张某投保的是车辆损失险而不是责任险,因此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所主张的“由于被交警认定无责而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说法事实上是把车辆损失险与责任保险相混淆。同时,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原因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张某遭受的车辆损失,正是由于“碰撞”而发生的,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损失原因,因此张某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赔偿。该条款并没有将“碰撞”限定为“因被保险人责任造成的碰撞”,也没有诸如“本保险仅赔付保险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承担的碰撞责任”之类的约定。最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为张某支付保险理赔金、施救费,并承担仲裁费。

仲裁员点评:泰安仲裁委李仲裁员介绍,保险法赋予了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向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本案张某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处获得理赔后,保险公司获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代位求偿权向责任方万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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