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本报泰安12月24日讯(见习记者王坤)12月2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布。记者了解到,泰安市将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科学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据了解,对列入守信激励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先行受理,容缺受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评先树优、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保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列入失信惩戒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将依法采取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等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进口关税配额;限制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限制新增项目、用地和矿业权审批;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相关部门将其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的,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出境;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职业(执业)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将限制提供信贷、担保、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限制乘坐飞机、软卧、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参加项目招投标活动;限制提供信用消费。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将由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据介绍,泰安市将着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泰安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制定和及时调整泰安市信用联合奖惩适用范围,并在“信用泰安”网站公布。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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