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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按楼层高低缴纳

泰安日报 2017-10-10 10:39 大字

某市民致电12345:其于2016年3月购买了岱岳区区委、区政府东某小区的房子,截至2017年9月24日,还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其咨询按照什么标准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市房管局:根据2010年2月市政府出台的《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所以,业主需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来交存。交存标准是:7层(含7层)以下不带电梯的,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12层(含12层)以下带电梯的,按每平方米70元缴纳,13层(含13层)以上带电梯的,按每平方米85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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