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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出台 违建认定有标准 分类处置定细则

泰安日报 2017-06-16 10:08 大字
 

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毕凤玲)日前,市政府出台《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和处置分类违法建设等进行解读。

《意见》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设施等。

认定标准方面,《意见》指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违法建设的认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湖泊、水库、文物、铁路保护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工程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认定为违法建设。

此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存在的房屋;因历史原因缺少有关建设证件,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原则上不按违法建设处置。

违法建设处置分类方面,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

《意见》还对其他相关情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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