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
张帆:
贵我双方于2013年3月13日就泰安市财源大街26号第二层房屋租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贵方已拖欠80余天的房屋租赁费约壹拾壹万元,我方多次催要,并于5月15日在《泰安日报》发布了催交房租的公告,但贵方仍无动于衷,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款第3条,我方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现我方决定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请贵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腾退房屋、付清费用,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款承担违约责任。如贵方逾期腾退,我方将依法处理房屋内所有物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贵方承担。特此通知。
通知人:梁风华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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