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 应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
□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 程然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中载明了合同签订地是泰安市,于是在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便到泰安法院起诉。乙公司答辩称,当时虽然在合同中载明了合同签订地是泰安市,但是合同实际上是在菏泽市签订的。所以乙公司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该种情况下,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实际上是在菏泽市签订的,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是泰安市,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签订地为泰安市,由于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泰安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新闻推荐
本报5月11日讯(记者张澍沛)今天上午,全市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培训班开班。市委常委、秘书长宋洪银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近年来,泰安市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泰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泰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