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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815件 让劳动者体面劳动

泰安日报 2017-05-03 10:10 大字
 

本报5月2日讯(记者 董忆)日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4—2016年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3年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903件和815件,其中2016年度受理、审结案件数分别为501件和473件,同比增长107.88%和124.17%。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王勇介绍,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泰安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从案件类型看,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以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主;在社会保险纠纷中,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为主;其他纠纷诸如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纠纷相对较少。

审结的815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545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58件,调撤率为19.39%,比例相对较低,体现出劳动争议案件较难调撤处理的特点。以裁定发回、指令审理方式结案78件,比例接近10%,体现出劳动争议案件因案情复杂、法律适用难而导致较高的发改率。以维持驳回起诉裁定方式结案34件,体现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同于传统民事案件,部分案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当前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包括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发生的纠纷,还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因档案转移、竞业限制等发生的纠纷,涉及区间更宽、涉及问题更多,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及日益复杂化的趋势导致复合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以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为视角,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主要存在违法用工与管理失范,其中包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等情况。劳动者主要是欠缺诚信与不当维权,其中包含虚构信息应聘就业、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不当解读法律规定等。此外,部分小微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或未设立工会组织,使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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