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
本报4月25日讯(通讯员 黄硕)为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山区管理部于22日在东湖公园开展以“住房公积金·圆您安居梦”主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为广大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现场群众询问最多的就是关于公积金的缴存、提取问题。泰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人表示,关于公积金的缴存,自2014年1月1日起,泰安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调整为12%,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不仅包括日常人们熟知的退休、购房贷款、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等,此外如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住房被征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支付子女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学杂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都可以提交相关材料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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