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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向公办看齐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标准和办法

齐鲁晚报 2016-12-26 00:00 大字

本报泰安月日讯(记者白雪)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向公办学校“看齐”。

根据要求,参保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范围所指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

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参保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意见要求形成决议后,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参保教师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时,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的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经核准退休的,由所在学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计发等手续。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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